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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强奸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开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大刑二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24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获得2011年度监狱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4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4月因坐岗获得30分奖励1次,2013年12月因坐岗获得30分奖励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罪犯于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不变。

(刑期至2020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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