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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亚洲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段亚洲犯强奸、强迫卖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本院于2013年2月7日为罪犯段亚洲减刑1年10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段亚洲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亚洲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段亚洲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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