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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9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2704号、第30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如*民法院出具的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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