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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扬刑初字第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三终字第0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7月1日,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1)扬刑初字第0009号刑事判决,因被告人王*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7日,江苏*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61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

执行机关江*通监狱于2015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

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

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3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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