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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怀有、郭*等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仲怀有、郭*、郑*、李*、温*、李*、李*强迫卖淫罪一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仲怀有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温*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原审被告人仲怀有、郑*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仲怀有及其辩护人朱*、原审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发回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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