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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迫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迫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9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刘*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验货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罚金五千元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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