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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作出(2012)浙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园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三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子监狱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贺园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园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贺*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园园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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