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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军晓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丽庆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23日以(2011)浙丽刑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江*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军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军晓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记功,2013、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军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军晓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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