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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唐**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唐*、李*、江西*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种业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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