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重庆天*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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