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宜诉被告鲜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张*宜在内的数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故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该数起案件均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胡楠诉被告鲜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宜诉被告鲜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胡楠诉被告鲜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