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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帆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帆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南京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3元,减半收取1791.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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