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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因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唐*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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