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南京纺*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5元,减半收取4028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原告张**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林*帆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杨**鲜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胡**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庄**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南京**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