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潍*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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