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潍*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潍坊亚*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潍坊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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