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翦*为本案被告。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昌鱼公司、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7元,减半收取790.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