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湖北**有限公司、翦**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昌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翦*为本案被告。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昌鱼公司、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湖北*有限公司、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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