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七**有限公司与丁**侵害商标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廖*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948、9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15)惠中法执字第212、213号。为有利于本案的执行,经研究,可将二案指定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中法执字第212、213号案件指定龙门县人民法院执行。

移送后,本院(2015)惠中法执字第212、213号案作销案处理。

龙*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及时将指定执行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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