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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浙江*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向原告浙江*限公司清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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