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与被告陈**、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4日以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0元,减半交纳11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气公司(SchneiderElectricSA)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