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执行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黑知终字第17号判决书,受理的王*申请执行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判决书的规定返还诉讼费,权利人王*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周*已将应返还的诉讼费1,050.00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交付我院,我院已将该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受理的王*依据黑龙*民法院(2014)黑知终字第1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周*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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