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福建七*有限公司与宝鸡*限公司武商购物广场,宝鸡*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