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物美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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