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限公司爱家购物广场西二环店、西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