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天*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锡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少*、马*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民法院(2013)西民四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锡楼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天*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经法院减半后为1025元,由上诉人陕*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