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东美的生活*限公司诉沈*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生活*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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