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泸州**限公司与柳**、朱**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指定执行的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泸州*限公司申请执行柳*、朱*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163元。现因被执行人朱*已死亡,二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4)德*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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