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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浙江*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林*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泸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2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泸检民行建字(2014)第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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