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气公司诉被告郑*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气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电气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气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电气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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