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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限公司与段国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限公司诉被告段国洪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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