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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限公司与江流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限公司诉被告江流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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