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限公司诉被告江流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浙江**有限公司与李**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丁**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黄**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上海**公司与谢**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宜宾**有限公司与王**,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泸州**限公司与段国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代平光与新余市仙**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责任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