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公司与谢**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三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惠州*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元、支付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58元。同年9月10日,被执行人谢*向本院支付10608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6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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