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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有限公司与桂林漓**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2)叠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由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元,故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四川绵*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四*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上诉人承担6450元,退回上诉人四*有限公司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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