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责任公司、重庆市*责任公司胜利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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