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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