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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