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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雪梅诉石凤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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