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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