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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