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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侠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海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海侠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海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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