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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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