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对被告荆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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