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