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全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全某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执行款并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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