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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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