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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夏天通过上网聊天认识,认识不久双方开始交往,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登记结婚前,按风俗及被告要求,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人民币800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是通过网络认识的,双方不太了解,感情不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所以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吵架,甚至互相动手厮打。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再次吵架,于是被告便离家出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回家好好过日子,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也不回家。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双方仅有的一点感情也已经破裂。又因被告一直不回家过日子,所以,原告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离婚,的确过过80000.00元彩礼,但我不同意返还这么多彩礼钱,婚后生活所开销花费的都是这笔钱,买三金花了20000.00多元,给原告买戒指花2000.00多元,还买衣服大约花了20000.00元,电脑花费3000.00元,其余小件物品没有计算在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夏天通过网络相识,201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15年5月份吵架后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债权及债务,未生育子女,婚前原告给予被告彩礼钱80000.00元。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费用票据等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据此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应予准许;对于彩礼款数额双方无异议,但对于该款项的花费双方说法不一,结合被告提供的票据及本案具体情况,以被告向原告返还40000.00元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乔*与被告杜某某离婚;

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返还原告乔*彩礼款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被告各自承担75.00元。执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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