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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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