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特快专递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剩余5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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