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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