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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薄清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邴文丽、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口角打仗,且被告经常对原告拳打脚踢,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们是吵过架,但是我没有打她,拳打脚踢的事不存在,我不同意离婚,也不能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打仗,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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