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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谢东航,现年4岁。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家中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谢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诉称的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6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谢东航,现年4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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